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支持鼓励全省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开发、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活动,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归口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是(以下简称高新处)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 市、行署科技主管部门是当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高新技术范围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 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 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 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 先进制造技术

(五) 航空航天技术

(六) 现代农业技术

(七)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 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 海洋工程技术

(十) 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省实际进行补充、修订。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 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由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进行认定。

(二)必须是依法在省内登记注册,产权清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已有两年以上的运营期,运行机制良好。

(三)企业的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且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与业务相适应的专职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对单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对单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与销售的知识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40%以上。

(五)年总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可限定在1000万元以上。

(六) 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完善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10年以上。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程序

第六条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程序 开发区外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填写《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并附有书面报告(企业基本情况、高新技术在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的应用、高新技术产品的介绍、科研开发经费的投入、企业未来发展方向与打算);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产品鉴定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按要求准备文件资料,向所在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省科技厅高新处。

(三)省科技厅高新处根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和现场考查。

(四)经审核考查合格的企业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并颁发“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牌匾。 第七条 省科技厅对已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审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及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并发文通报。

第八条 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科学事业费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高新技术角,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经申报、评审,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等事项时,须按第五条规定重新申报认定,并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查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认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查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二) 审核市(行署)科技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

(三)组织专家现场考查。

(四)汇总考查结果,提交认定委员会认定。

(五)起草文件,对经审核考查合格的企业下发认定通知并颁发“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牌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高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和《黑龙江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