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进一步做好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函

[92]国科发火字67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当前,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形势发展很快。为了加强管理,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市人民政府)宜以所属科委为主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归口管理,以保证开发区的发展方向和后劲。对于末实施科委归口管理的,请做好工作,尽快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以下简称省、市科委)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充分依靠各有关部门,共同搞好开发区建设与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的省、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亦可在省、市科委指导下,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初审,并将初审通过后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市科委审核批准,颁发全国统一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各有关省、市科委要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审工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请当地省、市科委负责,按照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中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参照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从严掌握。

四、请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精神,制定当地科委归口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方案以及开发区内、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管理办法,并报我委备案。

 

 

 

国家科委

一九九二年九月三十日